(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生与杨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何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818。被告杨继辉,男,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7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杨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何生负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