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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生与杨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何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818。被告杨继辉,男,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7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杨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何生负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