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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丁峰、张玉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丁峰,张玉,邱继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号。负责人施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志强,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泽,系该行职员。被告丁峰。被告张玉。被告邱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告丁峰、张玉、邱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