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波与重庆永禄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重庆永禄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44号原告李波,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黄银,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永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商贸街。法定代表人赵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重庆永禄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对被告重庆永禄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波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