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诉被告罗芦娟、袁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罗某某,袁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萍。委托代理人林蕾蕾。被告罗某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诉被告罗某某、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佳 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人民陪审员罗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