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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芝与李学强、苑希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李学强,苑希花,李洪金,苏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42号原告李芝。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强。被告苑希花。委托代理人李学强,与被告苑希花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洪金。被告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与被告李学强、苑希花、李洪金、苏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芝撤回对被告李洪金的起诉。审 判 长  唐俊清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人民陪审员  高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