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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雷颛与姚绪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颛,姚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雷颛。被执行人:姚绪虎。雷颛与姚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绪虎:1、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2014年4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30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绪虎没有登记的房产及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姚绪虎支付雷颛欠款30000元,诉讼费305元,执行费335元,合计30640元,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雷颛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即执行完毕,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三、如果姚绪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雷颛可以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雷颛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绪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雷颛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未执行的款项3000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姚绪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者被执行人姚绪虎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雷颛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的款项3000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姚绪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者被执行人姚绪虎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雷颛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生代理审判员  余 杰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