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长时与谢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时,谢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902号原告李长时,男,1965年4月9日出生。被告谢金华,女,50岁。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拖欠的劳务费,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长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