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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锋,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兰银清,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毅,该公司总经理。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费3103474.99及违约金310153.53元。但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保山电力股份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通知书送达起1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333元、本案执行费36536元。2015年6月17日,经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进行协商执行,双方就本案的执行达成执行框架方案。2015年8月14日,被执行人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付了执行款100万元,同日,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云南施甸星辰硅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之前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100万元(注:该款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帐户);(二)本协议签订之次日,乙方向甲方交纳10kv供电预付电费2万元,甲方恢复对乙方的10kv供电,用于乙方恢复生产前的设备检维修。乙方应于2015年9月14日之前完成设备检维修,并在此时间范围内与甲方签署《预付费高压供用电合同》,同时向甲方交纳35kv供电的预付电费20万元。《预付费高压供用电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恢复35kv供电。双方10kv和35kv供电及结算事宜按照新签订的合同履行;新产生的电费按照新订立的合同进行结算;(三)乙方应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向甲方交纳本案执行款100万元,剩余的执行款1413628.52元在2016年3月15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的付款期限,甲方可对乙方停止供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同时要求乙方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签字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执行局各执一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义务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当事人对未履行部分的款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真实并无规避法律的内容,故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执字第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丁 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