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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海燕、何陈林与何陈林、王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何陈林,王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20号原告:王海燕,经商。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兰。被告:何陈林。委托代理人:余新娟,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峰,1980年12月24日,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何陈林、王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