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海燕、何陈林与何陈林、王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何陈林,王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20号原告:王海燕,经商。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兰。被告:何陈林。委托代理人:余新娟,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峰,1980年12月24日,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何陈林、王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