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长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少民初字第51号原告邓某,女,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王长华,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邓某与被告王长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长华所有的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