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9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桂某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权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