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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浙金与诸葛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浙金,诸葛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徐浙金。被告:诸葛晓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浙金诉被告诸葛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浙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浙金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浙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徐浙金负担。审 判 员 蒋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