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浙金与诸葛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浙金,诸葛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徐浙金。被告:诸葛晓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浙金诉被告诸葛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浙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浙金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浙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徐浙金负担。审 判 员 蒋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