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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良明与十堰银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余良明,男,生于1951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告十堰银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曾宪友,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良明与被告十堰银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良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良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良明负担。审判员李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谭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