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与贾鹏、王丹丹、马瀛璞、郭鹤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罗桂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刘大伟,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罗桂萍,女,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平,男,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大伟与被告罗桂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文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伟、被告罗桂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于2008年8月在山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没有经常吵架的事实,原、被告还在一起居住呢,两口子吵架属正常现象。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系再婚,但是共同生活了七年之久,其感情基础是好的。由于双方在夫妻生活中缺乏有效、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纠葛,离婚不是夫妻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为对方着想,善待对方,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感情很可能进一步加深,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刘大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大伟要求与被告罗桂萍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刘大伟与被告罗桂萍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