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结婚,2013年5月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生生育一子现已成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发脾气,最近甚至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并且原告还作出对不起家庭和原告的事情,双方没有感情可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结婚,2013年5月3补办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告主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发脾气,最近甚至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并且原告还作出对不起家庭和原告的事情,双方没有感情可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彼此谅解。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有和好可能。原告应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应因一时的矛盾而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艳艳审判员 李希艳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盛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