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健荣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健荣,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81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黄登平,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羽海生,主任。第三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天风,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陈平友,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第三人陈春浓,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63,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人苏美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21,住广东省高要市。第三人苏锡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35,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陈娟好,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48,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陈平友、第三人陈春浓、第三人苏美兰、第三人苏锡泉、第三人陈娟好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国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11,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李健荣诉被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第三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平友、第三人陈春浓、第三人苏美兰、第三人苏锡泉、第三人陈娟好房地产登记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健荣负担。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何颖坚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悦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