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健平、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健平,张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58号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61227191-X。法定代表人张宗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玉雪。被告洪健平,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琦,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健平、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施芸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