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保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保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王保同,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保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保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波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