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任国山与任丽、任宝、马玉霞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山,任丽,任宝,马玉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任国山。被告:任丽。被告:任宝。被告:马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山诉被告任丽、任宝、马玉霞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