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赵桂花与郭庆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桂花,郭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小字第14号原告赵桂花,女,1979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郭庆林,男,1951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告赵桂花与被告郭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方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花��被告郭庆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郭庆林向原告赵桂花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赵桂花存入现金贰万元整,从存入之日起利率按20‰计算。2014年8月17日,被告郭庆林偿还本金20000元,经双方计算利息为4333元,被告郭庆林在收据上注明“本已清,欠利息4333元”。后被告郭庆林支付2000元利息,下余2333元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原、被告双方在收据中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利息款2333元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桂花2333元。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庆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