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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忠厚与黄国渊、福建隆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肖忠厚,男,汉族,打工。委托代理人潘翠芸,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国渊,男,汉族,经商。被告福建隆晟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厚与被告黄国渊、福建隆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44元,减半收取为5122元,由原告肖忠厚负担。审判长尤江岚审判员陈纯金审判员周梅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尤加阳速录员侯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