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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日照荣金水产有限公司与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荣金水产有限公司,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东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日照荣金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56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村上康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荣金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荣金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