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严小娥与阳的东、周芙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严小娥,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的东,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芙蓉,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县东,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严小娥诉被告阳的东、周芙蓉、殷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小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严小娥负担。审 判 长 周 峻审 判 员 刘建耘人民陪审员 叶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