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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由子岺与尹新平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由子岺,女,汉族。被执行人:尹新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福民清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新平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