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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93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伍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刘定斌,伍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93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负责人钟晓华。被执行人刘定斌,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伍小梅,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刘定斌、伍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96378.04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8539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银杏路8号樵晖名苑D座603房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7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31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定斌、伍小梅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银杏路8号樵晖名苑D座603房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评估值为500000元(基准日为2014年9月22日),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2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刘定斌、伍小梅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银杏路8号樵晖名苑D座603房,变卖价为320000元,并于当月6月8日发布财产变卖公告,变卖期限为六十日。现期满无人购买且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