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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系武汉思创电子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平退还购房款246583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4465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45元,保全费2070元,执行费426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4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