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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振旭与邢永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旭,邢永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王振旭。被告邢永清。原告王振旭与被告邢永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诉讼来院。现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永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邢永清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旭撤回对被告邢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