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振旭与邢永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旭,邢永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王振旭。被告邢永清。原告王振旭与被告邢永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诉讼来院。现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永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邢永清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旭撤回对被告邢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