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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市天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天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潍坊市天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秀芬。委托代理人辛刚。委托代理人祝艳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海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绍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天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土地上设备设施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