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国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项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强,男,生于196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石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印普,被告人杨国强及其辩护人周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杨国强在项城市杨某利的家中因琐事和被害人石某文发生矛盾,被告人杨国强用菜刀连砍石某文的头面部数刀,将石某文的头面部砍伤。经鉴定,石某文面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应评为轻伤二级。提供有物证刀及其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杨某顺、杨某奎、杨某伟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文的陈述,被告人杨国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杨国强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未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国强辩解砍被害人是事实,但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国强在项城市孙店镇石营村杨某利的家中与本村的村民杨某顺、杨某奎、杨某生来“推饼”麻将,被害人石某文压了50元输了,拿走了,因此被告人杨国强与被害人石某文发生了矛盾,并引起吵骂,互相威胁说了弄死对方的言语,后引起厮打,被告人杨国强用菜刀连砍石某文的头面部数刀,将石某文头面颈部砍九处伤,后被人拉开。经法医鉴定,石某文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石某文(又名石某齐)陈述,2014年1月23日20时,他在他村杨某利家看推饼,当时杨某顺在东门、杨国强在西门、杨某生在北门、南门是杨建魁,他去了在北门押了50元算是带小鸡,当时杨某顺是庄家,结果杨某顺赢了,按照推饼的规矩这50元应该给杨某顺,他又拿走了,杨国强就说:“你光棍啥凭啥不给钱”,他说:“挨你啥事了?”,杨国强说:“你活过月了,我早就想弄死你。”他说:咱上北地试试。他们俩一吵,旁边的人就开始劝,杨某顺把杨国强推走了,他和杨某伟、杨某奎都在东屋里劝他别生气,别吵了,过了两分钟,他听杨某伟说:杨国强到厨房拿刀去了。他听了后也没在意,他认为杨国强不会砍,这时他听见杨国强在过道里骂他,他就到推饼的屋子门口和杨国强对骂,杨国强冲过来朝他头上打,他看见刀一闪,当时也不知道是刀,杨国强砍了两下之后,他感到脸上出了许多血,他就扑上去和杨国强对打,他歪倒在地,杨国强朝他头上乱砍,砍的时候杨国强一直说:砍死你,旁边的人赶紧拉,把杨国强拉走了,他站起来,头上的血往外喷,他就说:“我被打坏了”。随后就迷糊了。醒来的时候在项城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室里。杨国强砍他时,他看见刀闪了一下。砍时院里灯还没灭,他看见是明的东西,砍的过程中灯灭了,砍住他的头、脸、颈部共砍九刀,砍时就没反应过来,他一出来杨国强就砍,砍有三分钟,砍时一直说“非砍死你不中。”并陈述两家以前有仇,2005年的时候,杨国强的兄弟媳妇把他母亲打成轻伤,后来杨国强的兄弟媳妇被拘留了,拘留后调解了,杨国强的家人一直不满意,杨国强放出话早晚得弄死他。当庭陈述说刀是有十来公分长七八公分宽,带把,银色的。2、被告人杨国强供述和辩解,他家和石某齐家以前有矛盾,两家打过架,也处理过。2013年农历12月23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他村的王某丽、夏某、杨某中在村里杨某利家中打麻将,打着打着杨某奎过去了,说推饼,他们开始推饼,推了两圈石某齐过去了,喝的醉醺醺的,因为他们两家有气,他就准备走,石某齐就骂道谁不干谁就是七孙家儿,他就对骂,然后他就出去了,走出大门口,石某齐在里面一直骂,他就拐回到杨某利院子里,石某齐就拿刀砍他,从哪儿拿的刀不知道,他用手一架,砍住他的手了,他的两只手抓住刀,把刀夺掉了,石某齐又打他一拳打住他的鼻子把他的鼻子打淌血了,当时院子里没有灯,他就用夺下来的刀乱砍,他低着头砍,砍住石某齐的什么地方他也不知道,砍了大约三刀,被人拉开了,有几个人把石某齐架走了,他把刀扔地上了,也走了。当时天黑,他也没看清(刀)摸着像铁皮,他手上的伤是夺刀时划的。用刀砍石某文时,脑子一片空白,夺下刀后,想的就是还击,还击到什么程度,他心里也不知道。砍石某文几刀,记不住了,当时天黑,不知道往哪砍的,当时就想着砍他,没有说话。砍石某文的工具感觉是个铁片有十来公分长,十来公分宽,砍了之后,扔地上了。当庭供述没有从厨房拿刀,没有想砍死他。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顺证言:2014年1月23日晚,我父亲杨某利开个小卖部,可以打牌,我和杨国强、杨建魁、杨某生在我家推饼,杨某伟和石某齐去了,石某齐带杨某生的“小鸡”,我是庄家,结果我赢了,按规矩石某齐带小鸡的50元应该给我,石某齐拿走了,杨国强说:人家赢了你咋不给人家。石某齐说:我给不给挨你啥事,杨国强说:“你光棍啥光棍,石某齐说:你牛B啥牛B,别给我耍横。”杨国强说:“你活过月了。”石某齐说:“你找死哩。”两个人一吵,我就去劝,把他俩劝开了,杨国强走了,走的有两分钟左右,屋里人都准备走,这时候有人说:杨国强没有走。我一看杨国强在我家厨房里,我就把杨国强往外推到过道口附近,杨国强一转身就和石某齐打了起来,两人厮打在一起,打的有两分钟,我和杨某伟赶紧拉,拉开后石某齐说:“我被打坏了”。我就去推石某齐,感觉手上粘糊糊的知道是血,我就推着石某齐去南边的诊所,到了诊所包扎一下又去医院。我没看到杨国强的伤。(2)证人杨某兴证言:2014年1月23日20时,我在杨某利家里看推饼,20时13分我接一个电话出去接电话时,我听到杨国强和石某齐在屋里吵架,一个人说:“我住死你”。另一个人也说:“我住死你”。我就说:“不能和你说了,我们这儿打架里”。我挂了电话就从过道里进到院里,当时院子里没有灯,一片黑,许多人在院里站着,我就拐回来到了杨某利小卖店门口,我看到石某齐在小卖店里面,手捂着头,满脸是血,杨国强从过道出来又去打石某齐,打没打住没看见,紧接着杨国强出来了往北走了,杨国强一走,石某齐和杨某顺也出来了,杨某顺扶着石某齐往南走了,杨某伟也跑过去扶石某齐,我也跟着石某齐往南了。杨国强从过道里出来到杨某利的小卖店时,杨国强也满脸是血,手中拿没拿东西我没看见。(3)证人杨某奎证言于2014年1月27证:2014年1月23日晚上,我们几个在杨某利家推饼,石某齐在旁边带“小鸡”,石某齐输给杨某顺50元钱,没有给,杨国强说他了,就和石某齐吵了起来,我们把他俩劝开,听见有人说:“杨国强拿刀去了”。杨某顺把杨国强劝出去,我听见杨国强和石某齐骂了起来,见他俩扭打在一起,在地上躺着打,拉开时,刀划住我的手了,见石某齐脸上有血。石某齐没有拿刀,我的手是杨国强手中的刀划伤的,刀从哪来的我不知道。于2015年4月26日证:2014年1月23日晚上,因为打牌,石某文和杨国强骂了起来,杨国强骂石某文说:“你活过月了,我弄死你”。石某文说:“咱上北地里去试试”。我们把他们拉开,把杨国强拉出屋了,我听到有人说:“杨国强到厨房拿刀去了”。我不知道是谁说的,我走到杨某利家门口,我听杨国强说:“我非砍死你不中”。我拐回来的时候院里一片黑,杨国强和石某文在地上躺着厮打,我过去拉开,看到石某文脸上都是血,头上也是血,我们把石某文送到医院。当时乱的很,我没有听出是谁说杨国强拿刀的,杨国强伤害的是石某文的头、脸、脖子处,是用刀砍的,杨国强砍石某文时说:“我砍死你”。(4)证人杨某伟证言于2014年1月24日证:2014年1月23日20时,我和石某齐等人在杨某利家小卖店门口说话,听到杨某利家的东屋里有人推饼,我和石某齐就进到东屋去看看,到了东屋见杨某顺在东门坐着,杨国强在西门坐着,杨某顺正在坐庄,进去之后,石某齐在北门压了50元的小鸡,石某齐替杨某顺抓了两张牌,石某齐一看杨某顺的牌很大,就把50元收起来了,杨国强说他了,意思是你说话不算话,放下50元又拿走,石某齐说:我拿走不拿走挨你啥事。两人就吵了起来,两个人开始说大话,互相威胁,我们几个就劝把杨国强劝走了,杨国强就走了,走了一会又回来了,我们几个在杨某利家院里说话,杨国强回到杨某利院子里,杨某顺把杨国强推到杨某利家过道门口,杨国强又进到院子里,石某齐在东屋门口站着,两个人一吵,就打在一起,杨国强一扬手,打住了石某齐的头,具体杨国强手中拿东西没拿,没看见,两人撕扯在一起,撕扯的时候歪倒在地上,当时院子里没有灯,光知道俩人在地上打,不知道谁在上,谁在下,我就搂住一个人的腰,把他俩拉开了,过了一分钟,我看到石某齐到了西屋,石某齐在屋里说:“我的头烂了”。看到石某齐用手捂住头,手上都是血,脸上也都是血。然后杨某顺就扶着石某齐往我们村的卫生所走,包扎后送医院了。于2015年1月31日证:一开始两个人互相骂,骂着骂着杨国强说:“我住死你,你活过月了”。石某文说:“我也住死你”。杨国强说:“咱上北地里试试”。石某文说:“试试就试试”,两个人吵了一会被拉开了,中间停一会我在屋里劝石某文别生气,杨国强走了,过了一会我听别人说:“杨国强进厨房拿刀去了”,我就告诉了石某文,石某文说没事。过了一会又打起来当时比较乱,打的时候有没有说啥话,我没有听清,我就赶紧上前拉,我搂住上面一个人的腰,把他俩拉开了,拉开后看到石某文浑身净是血,我们把他送医院了。(5)证人杨某生证言:那天我们几个人在杨某利家推饼,那天我也喝多了酒,打牌时不知因为啥事,两个人吵了起来又扭打在一起,我就去劝还有好几个人劝,都在拉,拉开后看到石某文脸上有伤还流血,有几个人把石某文推到南边诊所,我回家了。吵架打架时有没有说啥话,因喝多了,当时太乱了我没记住。(6)证人高某英证听说杨国强和石某文打架了。(7)证人张某灵证言:那把刀以前在我家厨房西墙上挂着,打架的第二天我到厨房一看,墙上挂的刀没有了,到了第三天,我到我儿子杨某顺家,看到我家的刀在杨某顺的窗户上放着,我说:“这把刀咋在这儿”,我孙子说:“我在你家压水井旁边拿的,是昨天早晨拿的”。我孙子小,刚三岁,我一听,就把刀拿回家了,后来你们派出所的民警把刀拿走了。(8)证人刘某美于2014年2月21日证言证明其丈夫杨国强没过正月十五就走了,去哪了不知道。4、鉴定意见(项)公(法医)鉴(活体)字(2014)030号鉴定书检验所见石某齐头右额部有一4.5cm的缝合创口,边缘齐,创缘锐;口唇右侧至右下颌有一10CM的缝合创口。上唇部有一3.5cm的创口,左耳有一2.5cm的创口,左耳后发际有一2.0cm的创口,颈部后侧有一3.0cm创口,左枕部有一7.0cm的创口,左耳廓部有一贯通创口,前侧创口长2.0cm,后侧创口长3.5cm,以上创口创缘齐,创角锐,深达肌层。左手背有一5.0cm的划伤,右拇指有一小片状皮肤缺损。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石某齐面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应评定为轻伤二级。5、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杨国强基本情况。(2)健康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入所杨国强身体检查未见异常。(3)打架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在杨某利家中的院里。(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5日杨国强到市公安局刑警队投案。派出所证明未发现杨国强前科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5)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项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病例证明石某文2014年1月23日20时59分住院,诊断头面部等部位多处锐器伤、左耳廓贯通伤,左侧枕部皮下积气等。孙店医院诊断证明被告人手及鼻受伤。(6)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4年1月23日20时33分就报警。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持刀砍伤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事实,并有法医鉴定意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刀当庭出示时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不能确认系被告人砍被害人用的刀,而证人张某灵证言只是证明刀的来源,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足以证明系作案工具,且侦查机关提取刀的程序不合法,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强因琐事持刀连砍他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数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造成轻伤的后果,属于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从打击的工具系刀、打击的部位系头、面、颈部,实施的方法系连砍数刀,砍时又无节制及实施侵害的前后过程中语言表达有“活过月了、砍死你”之类的话来看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解普刚审判员 马艳苓审判员 张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