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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515号原告钱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