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515号原告钱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