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牛国平与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郭平,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牛郭平(又名牛国平),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宝红,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成瑞刚,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城建局工作人员。关于申请执行人牛郭平(又名牛国平)与被执行人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建国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周建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建国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