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