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7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负1-1。负责人吴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徐刚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徐刚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刚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