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商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贵州鹏港建材公司诉贵州西蒙斯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贵州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商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莫秋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公园*号**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肖庆辉,董事长。原审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江,总经理。原审被告钟奎,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杏山镇城关村中街村民组。上诉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民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98号,地处麻江县下司镇,合同履行地也属凯里经济开发区麻江县下司镇辖区。请求本院撤销(2015)凯民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麻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西蒙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凯里经济开发区,位于原麻江县下司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4)184号批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政(2014)183号批复,麻江县下司镇整建制划归凯里市管辖,原“麻江县人民法院下司人民法庭”更名为“凯里市人民法院下司人民法庭”,凯里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和斌审 判 员 欧 琳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