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凤华与田长海、白敬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华,田长海,白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刘凤华,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田长海,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个体,户籍地:通辽市,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敬芬,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华诉被告田长海、白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3.00元,由原告刘凤华负担。审判员 屠乃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