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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侵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307号自诉人冶某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被告人马某某某,男,1986年1月15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自诉人冶某某某以被告人马某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的控告缺乏罪证,同时自诉人还提出被告人马某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请求提交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控告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冶某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晓杰审判员  汪雪莲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应虎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