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城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