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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53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4928-0。负责人曾梅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