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