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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成瑶与王国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马XX,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XX,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