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成瑶与王国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马XX,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XX,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