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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卫敏诉黄景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敏,黄景财,张根玲,黄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敏,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景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根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思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卫敏诉黄景财、张根玲、黄思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思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黄景财、张根玲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景财、张根玲、黄思远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