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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诉第一被告孙XX、第二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孙XX,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程XX诉第一被告孙XX、第二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28-1号原告:程XX,女,住扶余市。第一被告孙XX,男,住扶余市。第二被告盛XX,女,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第一被告孙XX、第二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第一被告孙XX在吉林银行的工资卡中人民币70000元。并已提供原告担保人姚行仁所有的车牌号为吉JCXX**号的捷达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第一被告孙XX在吉林银行的工资卡中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二、扣押原告担保人姚行仁所有的车牌号为吉JCXX**号的捷达牌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