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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沙有金与战海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有金,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57-1号申请执行人沙有金,男,1969年2月25日生,满族,教师。被执行人战海波,男,1974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沙有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平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战海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西立保字第138号、(2014)西立保字第138-1号、(2014)西立保字第138-2号、(2014)西立保字第13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沙有金所有的座落于XX镇XX村XX屯的砖瓦房四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战海波所有的辽MXXWX**号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战海波所有的座落于XX镇XX村XXXXXXX家属楼X号楼自西向东数第X个门、自东向西数第X个门的门市楼;查封了被执行人战海波所有的存放在自家院内的玉米2万斤;冻结了被执行人战海波及共同财产所有人林丽的银行存款帐户。现因被执行人战海波已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沙有金所有的座落于XX镇XX村XX屯的砖瓦房四间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战海波所有的辽MXXW**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战海波所有的座落于XX镇XX村XXXXXXX家属楼X号楼自西向东数第X个门、自东向西数第X个门的门市楼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战海波所有的存放在自家院内的玉米2万斤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战海波及共同财产所有人林丽的银行存款帐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洪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