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3号原告:李某甲,女,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