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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73号原告:李某甲,女,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