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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与王建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王建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路113号。负责人王洪强,该服务所主任。被告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建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