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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波与被告沈阳市京东华肥牛火锅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沈阳市京东华肥牛火锅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周波。被告:沈阳市京东华肥牛火锅城。经营者:王厚金。原告周波与被告沈阳市京东华肥牛火锅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市京东华肥牛火锅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于2012年5月到被告单位处从事保安工作,至2014年3月被告停止营业。期间原告每月工资2200元,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诉至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双倍工资、补缴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周波从2012年5月在被告处间断性工作。2014年1月,房租到期后火锅店停止营业。且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仲裁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到被告单位担任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末被告房租到期后停止营业。同年3月1日,原告到沈阳市皇姑区京福华酒店一分店工作。2015年3月3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事项已超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沈皇劳人仲不字(2015)第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遂于2015年3月16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京福华工服押金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庭质证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于2014年2月离职时,知道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仲裁时效时间应从该日开始计算,原告应从2014年2月1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但其直至2015年3月3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事项已超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庭上原告无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事由,其仲裁申请己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诉期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提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申诉时效期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玲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鹤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