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邵瑞昌、方小波与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瑞昌,方小波,林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邵瑞昌。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方小波。被告:林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瑞昌诉被告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瑞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瑞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邵瑞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