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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邵瑞昌、方小波与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瑞昌,方小波,林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邵瑞昌。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方小波。被告:林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瑞昌诉被告方小波、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瑞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瑞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邵瑞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