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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邱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陈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姚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