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魏长贵,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笋竹城。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由南平市中级人法院指定,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登记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土地均被本院查封,尚待处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尚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