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新县城金江大道西段232号。法定代表人罗家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子燕,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子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子燕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子燕的银行存款6961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